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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08:55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湖州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增挂湖州市慈善联合会牌子(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第二条 本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联合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湖州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湖州市民政局党委,接受湖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上级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社会力量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传播慈善理念,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开展《慈善法》规定的慈善活动,促进公共福利事业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地址:湖州市吴兴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社会各界募集慈善资金和物资,接受市内外各界人士捐赠,对捐赠数额较大的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建立冠名定向慈善救助基金或定向物资救助。
(二)组织开展赈灾救助、扶贫济困的社会救助活动和公益事业,包括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和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事业的发展。
(三)组织和支持热心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对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扶助和服务。
(四)资助和兴办社会慈善福利事业以及服务于慈善事业的实体。
(五)组织开展慈善事业的理论研究和交流合作。
(六)依法推动我市慈善组织的行业自律,开展专业培训和评估,协调和引导本市各慈善团体活动,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委托的慈善服务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九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履行会员义务。
(三)热心慈善事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批准。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对本会贡献较大的会员享有精神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慈善募捐和救助活动。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发展慈善事业的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和有关信息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批准,劝其退会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协商、集体决策。
第十五条 本会设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全体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组成。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市民政局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以及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授予荣誉会长。
(五)审定和表扬对本会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重大问题由会长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会长全体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用通讯的方式组织召开,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长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在会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需要由集体研究解决的事项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根据议题需要可由相关副会长和其他人员参加),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决定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和政府关于慈善事业的重大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需向会长全体会议或理事会报告的重大工作和重要业务。
(四)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授予荣誉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一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办公室工作。
(二)组织协调重大活动和各部室工作。
(三)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会费。
(四)慈善资金的增值。
(五)发展各项慈善事业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经费用途
(一)赈灾和社会救助活动。
(二)资助社会福利事业。
(三)兴办社会公益慈善项目。
(四)工作人员工资、保险及社会福利待遇及日常办公支出。
(五)开展慈善宣传、策划和各项慈善活动。
(六)其他。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救助和公益事业资助的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
慈善活动支出包括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为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为保障慈善组织正常运转的管理费用包括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办公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对善款的募集和支出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并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及财税、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冠名定向捐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向捐赠者通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三十五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九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并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好善后事宜,然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终止后,剩余资产即依法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4年3月28日湖州市慈善总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